一、患方诉称
2021年11月13日12时,原告因腹部疼痛前往被告处进行检查,被告经彩超检查认为原告右下腹阑尾回声减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和局限性腹膜炎,保守治疗无效需急诊进行手术治疗,后被告于2021年11月13日15时20分在插管全麻情况下为原告行“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术后原告始终处于昏迷状态,被告进行抢救后告知家属原告病情危重,并采取血生化、指尖血糖、尿常规等检测,发现原告血糖、脂肪酶、淀粉酶等指标高于正常范围,被告初步诊断考虑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及肾功能异常。
当日傍晚19时被告因检测部分结果存在误差,无法明确呼吸性酸碱中毒或代谢性酸碱中毒及程度,原告出现混合性酸碱平衡紊乱,被告建议立即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于当日转院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入院治疗,经急诊科完善血常规、生化常规、胰腺炎二项检查后,诊断原告为急性胰腺炎和2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因症状加重原告于2021年11月14日凌晨4时被转入ICU科监护治疗,在予以降糖、补液、制酸抑胰腺分泌、肠外营养支持、降脂等治疗后于2021年11月16日转入普通外科一区继续治疗,原告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于2021年11月23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腹部疼痛前往被告处就医,被告未正确诊断出原告急性胰腺炎和2型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病情,导致原告延误治疗进而持续昏迷,病情危重至ICU监护治疗,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
而在此次诊疗过程中,被告不仅在手术前存在错误诊断、遗漏检测胰腺炎二项检查、治疗方案选择错误的过错,甚至在术后原告脂肪酶、淀粉酶偏高的情况下仍未诊断出急性胰腺炎病症,导致原告错过治疗时期,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被告应对原告因此次医疗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潘某某损失17919.36元,鉴定费用16100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1、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的临床症状诊断被答辩人患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正确,对被答辩人即行手术治疗以及选择腹腔镜阑尾切除术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错(注:鉴定意见第五点分析说明的第(一)项、第(二)项,亦认为答辩人该项医疗行为无过错),故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诊疗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2、即使认为答辩人存在漏诊“急性胰腺炎”和“术前检查不全”的过错,答辩人也仅仅需对“增加的治疗费用、延长的治疗时间”这个后果承担责任,故答辩人进行针对被答辩人在某市人民医院治疗所加的治疗费用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3、被答辩人主张鉴定费用16100元由答辩人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答辩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是30%对于双方较为公平。
四、鉴定意见
原告:潘某某,男,1996年9月13日出生,医方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诊疗过错是导致被鉴定人潘某某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某医院诊断潘某某患急性单纯性阑尾炎,依据充分,诊断正确。
2、医方某医院决定对患者潘某某即行手术治疗,以及选择腹腔镜阑尾切除术,符合诊疗规范。
3、医方某医院漏诊患者潘某某患急性胰腺炎,存在过错。
4、医方某医院对患者潘某某的术前检查不全,存在过错。患者潘某某的病历资料中未见医方某医院术前检查血糖的记录,表明医方有可能忽略了患者潘某某术前的血糖检测。术后患者潘某某血糖飙升至每升25毫摩尔,并且呈现持续昏迷状态。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31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原告潘某某10473.65元。
【司法裁判案例】